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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华夷之辨”方炽之时,民族间和平的经济、文化交流仍时断时续,民族间的同化或融合亦未停止。《韩非子·有度》曰:“齐桓公(前685—前643)并国三十,启地三千里。”又曰:“荆庄王(前613—前591)并国二十六,开地三千里。”《难二》曰:晋“献公(前676—前651)并国十七,服国三十八”。《史记·秦本纪》曰:秦穆公(前659—前622)“伐戎王,益国十二,开地千里,遂霸西戎”。此四大国原来的主体民族有华夏,有荆蛮,可能还有戎狄,被兼并的民族成分更为复杂,这四大国至此时都已是地区性的多民族国家了。有些民族经过数十年,可能会融于华夏民族;也有的民族经过一二百年,仍保持其民族的主要特点。以属于晋国的一支戎族为例。鲁襄公十四年(前559),戎子驹支对晋大夫范宣子讲述了他的族人归服于晋国的情况说:“昔秦人负恃其众,贪于土地,逐我诸戎。(晋)惠公(前650—前637)蠲其大德,谓我诸戎是四岳之裔胄也,毋是翦弃。赐我南鄙之田,狐狸所居,豺狼所嗥。我诸戎除翦其荆棘,驱其狐狸豺狼,以为先君不侵不叛之臣,至于今不贰。……我诸戎饮食衣服不与华同,贽币不通,言语不达,何恶之能为?”(《左传·襄公十四年》)此时的范宣子对于归附晋国百年、并在晋国境内生活、还参加过若干军、政事务的戎人,犹以异族视之,这就是民族主体国家观的体现。可见民族隔阂之消除并非一日之功。